在处理婚外情引发的财产纠纷时,原配(受害方)的核心诉求往往非常明确:通过法律手段认定赠与行为无效,并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。然而,当真正进入诉讼程序时,一个棘手的程序性问题旋即浮出水面:那个私自转移财产的配偶(赠与方),在法庭上究竟该扮演什么角色?是应当作为共同被告被推上被告席,还是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庭审?这一选择并非简单的填空题,它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流畅度、举证的难度以及判决的执行力。
一、 核心逻辑:赠与方参与诉讼的必要性
首先,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法律前提:此类案件的实体法依据通常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,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。原配主张的是“赠与合同无效”。
从合同法原理来看,赠与合同是赠与方(出轨配偶)与受赠方(第三者)之间达成的协议。如果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这份合同无效,那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参与到诉讼中来。如果法庭上只有原配和第三者,而作为合同核心缔约人的赠与方缺席,法院将无法查清赠与时的真实意思表示、资金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。因此,无论其名义如何,赠与方必须参加诉讼,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程序性刚需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法理,赠与方属于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”或“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”。
二、 列为“被告”:强化确权与举证责任
在司法实务中,越来越多的专业律师倾向于建议将赠与方直接列为共同被告。
将赠与方列为被告具有显著的法律优势。首先,从侵权角度来看,赠与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,实质上是与第三者共同构成了对原配财产权益的侵害。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,在法理上符合“恶意串通”或“共同侵权”的诉讼架构。其次,更具现实意义的是证据的获取。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往往掌握在赠与方手中,如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消费账单等。如果赠与方是被告,他就负有法定的答辩义务和质证义务。在庭审高压下,作为被告的赠与方往往更难通过“失联”或“沉默”来逃避对事实的确认。
此外,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,虽然执行的主要对象是第三者,但判决书中明确记载赠与方为被告并确认其行为违法,对于原配后续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“转移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”从而要求多分财产,是一份极具分量的司法认定书。
三、 列为“第三人”:情感保留与特定情形的折衷
尽管列为被告在法律上更为严谨,但在部分案件中,原告可能会选择将赠与方列为第三人。这通常出于两方面的考量。
一方面是情感与家庭关系的维护。如果原配并不打算立即离婚,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震慑第三者并挽回婚姻,将配偶列为被告可能会激化夫妻矛盾,导致家庭关系彻底破裂。此时,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,既满足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需要,又在形式上保留了配偶的“面子”,减少了对立色彩。另一方面,部分法院在立案审查时,会基于案件主要矛盾是“追回财产”这一考量,依职权要求将赠与方追加为第三人,而非被告。
但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仅列为第三人,在某些复杂的案件中,一旦第三者提出“该款项系偿还之前的借款”等抗辩,而作为第三人的赠与方出庭积极性不高或陈述含糊其辞,原告可能会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。
四、 专业策略:因案制宜的精准布局
综上所述,赠与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并没有绝对的标准答案,而是取决于原告的诉讼目的、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手头掌握证据的充分程度。通常情况下,为了确保胜诉率和彻底解决纠纷,“原告 vs 第三者+赠与方(共同被告)”是更为稳妥的诉讼架构。
然而,法律实务充满了变数。如何判断自家案件的具体情况?是在立案时直接列为被告,还是等待法院追加?如果赠与方与第三者联手伪造借条该如何应对?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。如果您在处理此类棘手的家庭财产纠纷时感到迷茫,或者在起草起诉状时对当事人的列明拿捏不准,建议您及时联系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。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案情,为您设计最严密的诉讼策略,不仅帮您追回流失的财富,更在法律层面为您争取最大的权益保障。
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与程序设计,我们完全有能力在维护公序良俗的同时,守住家庭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。





